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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分类:行业法规 | 来源:广电总局 2009/03/23 14:1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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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
2004年4月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明电〔2004〕49号)后,各地管理部门、播出机构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加强涉案剧的管理,涉案剧制作数量和播出数量明显减少,涉案剧充斥荧屏的情况得到扭转,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各地申报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涉案剧数量有所增加;一些获准发行的涉案剧,特别是系列刑事案件剧由于内容审查把关不严,渲染和展示犯罪过程的细节时有出现;个别播出机构在黄金时段违规播出涉案剧。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涉案剧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中,经总局甄别、鉴定,标识为"当代涉案"题材的电视剧,完成片一律由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总局终审,并由总局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备案公示、但尚未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当代涉案"题材电视剧,完成片一律由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总局终审,并由总局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各省级电视剧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当代涉案题材电视剧申报拍摄制作备案的数量,特别是对于集中展示刑事案件和社会丑恶现象的涉案剧、系列涉案剧,不予备案。同时,要严格审核备案剧目的内容,对未如实上报剧情、有意规避涉案内容和谎报题材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和各级播出机构要继续执行广发明电〔2004〕49号有关规定,做到严格把关,守土有责。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标签:总局,关于,总局,终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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